我国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10年有余。毋庸置疑,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并注重广泛宣传,使依法维护妇女权益意识在全社会逐步深入人心;二是由党委领导、政府主管、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以及妇联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社会化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三是进一步落实了妇女的各项权益,如今妇女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也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目前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表明,近年来,妇女权益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有增多的趋向。看来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立法固然重要,但更关键的是要真正落实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比如,在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方面,目前的情况就不能过于乐观。如果一个妇女在经济上不能独立,她的权益保障就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尽管有人说这只是一个“观念问题”,妇女做家务也是一种“社会劳动”,但在目前大多数家庭尚没有为从事家务“付薪”的情形下,一些妇女的经济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何况,目前在就业时,还屡屡出现歧视妇女的现象,甚至在一些地方还不时出现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不法行为。这就特别需要我们有所作为。
又如,在婚姻家庭领域内的问题仍然不少,特别是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但现实中妇女对家庭暴力、无过错方举证、离婚后子女的探望权、以及离婚后房屋分割等问题,仍然反映强烈,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再如,在一些地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利还不时受到侵害。要么嫁出的姑娘被村里收走承包田,要么娶来的媳妇不给地种。好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关键是要执行好这一法律规定。
由此观之,当务之急仍是老问题———怎样使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真正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现实情况表明,目前“维权”的重点和难点应是突出解决两个“进一步”问题,即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维权机制”。
这10年来,我国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涉及公民权利的法律,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与之并不完全协调。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仍缺乏操作性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软”,表现在“有了法,却无人来负责执行和监督”。因此,有关部门和专家已多次建议对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予以修改、充实,使其既要基本涵盖维护妇女权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并进一步明确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权利和义务。此外,对诸如制止性骚扰、家庭暴力、保障男女平等就业权利等,也需尽快通过立法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同时,其它涉及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立法呼声也比较强烈。广大女干部强烈要求修改男女公务员退休年龄不同的规定即是一例。理由是———50多岁的女干部正处于年富力强阶段,工作经验丰富,家庭负担也基本解脱,让她们提前退休实在是一种人才的浪费;由于退休早,退休金就少,女干部的经济利益当然受到影响。其实,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男女公职人员的退休年龄是相同的,这是对女性平等参与权和发展权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最好的办法是,今后退休不应因性别不同而划定不同的界线,而应以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来确定。
多年来,许多用人单位不愿招收女性,理由是女人结婚生孩子会耽误工作,还要负担其生育费用。这既有观念上的原因,也与我们至今没有全面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相关。实践证明,尽快全面推行这一制度,不但可以肯定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保障妇女就业权利,而且将有效解决用人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
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的“立、改、废”固然重要,但不折不扣地执行现行法律更为重要。目前,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加强各部门协作,是实现社会化“维权”的有效机制和重要的组织保障。道理很简单:法律再好,如果不认真施行,也终究是纸上谈兵。
令人欣喜的是,现在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区、市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协调机构,由党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或政府牵头,公检法司、劳动、民政、卫生、教育、妇联等部门共同参加,在共同研究重大问题、协同查处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许多地方聘请妇联干部为特邀陪审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一些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妇女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不少公安机关则与妇联一起建立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机构。这些做法和经验都应该总结和推广,因为这是积极探索社会化维权的新机制和新途径。
总之,虽然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但是一旦确立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有关部门就能不断为之努力。目前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种长效的工作机制,以尽快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